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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5 10:31信息来源: 365bet官网注册_o365邮箱_365bet官方网址市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张明珠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产业新兴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现将《365bet官网注册_o365邮箱_365bet官方网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65bet官网注册_o365邮箱_365bet官方网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365bet官网注册_o365邮箱_365bet官方网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和《365bet官网注册_o365邮箱_365bet官方网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芜政办秘〔2022〕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按照全市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政策制定和年度考核,建设计划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项目认定备案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各县市区(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区领导小组”)负责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项目认定及项目实施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面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建90平方米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须接受政府指导,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设定。

(三)对象标准。出租对象应当为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

(四)规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为成套或宿舍式房屋,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

(五)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执行《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建办标〔2021〕19 号)有关规定,住房应当进行装饰装修,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

(六)运营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具体标准为:

1. 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按土地供应手续约定产权登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自持年限内原则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2. 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方式新建项目的房源,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

3. 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住)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

已开工或建成项目因执行相关认定标准有困难的,在满足租金标准和对象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具体由区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以下列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属于新建类项目: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

(二)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

(三)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

(四)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

(五)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用地新建。

新建类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申请的,需提交受托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3. 土地权属证明;

4. 项目方案(附相关印证材料),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名称、地址、土地性质、土地面积)、建设单位及运营单位名称、项目用地面积与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及相关图件、用地规划及相关图件、预计开工竣工及投入使用时间、建筑面积(含总建筑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筹建房屋类型、户型及套(间)数、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及成本测算、招租条件、租金要求、初步运营计划等;

5. 在建项目申请项目认定的,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记载的建设项目为成套住宅、公寓、宿舍等居住类型);

6. 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条  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属于非居住房屋改建类项目。

非居住房屋改建类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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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申请的,需提交受托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3. 房屋权属证明;

4. 非产权单位申请的,需提交租赁协议或委托运营管理的相关协议,以及产权单位同意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

5. 项目方案(附相关印证材料),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名称、地址、土地性质、土地面积)、建设单位及运营单位名称、预计开工竣工及投入使用时间、建筑面积(含总建筑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改建房屋类型、户型及套(间)数、项目投资及成本测算、招租条件、租金要求、初步运营计划等;

6. 辖区各相关部门改建手续及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

7. 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条  闲置的成套住宅、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等居住存量房屋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属于居住房屋改建类项目。

居住房屋改建类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申请的,需提交受托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3. 房屋权属证明;

4. 非产权单位申请的,还需提交租赁协议或委托运营管理的相关协议,以及产权单位同意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

5. 项目方案(附相关印证材料),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名称、地址、土地性质、土地面积)、建设单位及运营单位名称、开工竣工及投入使用时间、建筑面积(含总建筑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房屋类型、户型及套(间)数、招租条件、租金要求、运营计划等;

6. 辖区各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

7. 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章  项目认定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常年接受申请,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认定申请材料。

(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牵头开展联合审查。

(三)认定。符合标准的项目,报请区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备案。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申请单位为产权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

非产权单位实施的改建类项目(含非居住和居住房屋),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期满后不再继续租赁运营的,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期满后根据新的租赁协议继续租赁运营的,应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续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并提交新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应达到5年以上,且应约定同意项目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无误的,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出具项目认定书。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相关单位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对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不定期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项目建设期,重点督促项目按计划推进、按标准建设等;

(二)项目运营期,重点监督项目出租对象、租金水平等符合标准;重点监督房屋安全和使用情况符合规范。

第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项目认定书:

(一)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

(二)运营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原因确需退出的。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建设运营主体可以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注销申请,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注销项目认定书。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建设运营主体可以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续期申请,符合标准的,按规定重新核发项目认定书。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通过注销、撤销认定书等方式退出管理的,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书面通知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以及水、电、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项目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支持政策,不再享受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国家、省、市对项目退出另有规定的,应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关要求,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集中组织申请的方式,加快推进建设运营主体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细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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